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1、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 需要写明的内容有:

1、

合同编号

2、

出卖人

3、

买受人

4、

签约地点

5、

签订时间:

6、

标的物名称、 商标

7、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8、

计量单位、 数量

9、

价 款 单 价 总 价

10、

质量要求

11、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标准及计算方法

12、

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13、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14、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5、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16、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7、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8、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19、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20、

出卖人违约责任

21、

买受人违约责任

2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3、

其他约定事项

24、

出 卖 人 、受买人的 营业执照号码、税号、地址、开户行、签字(盖章)

我上传了一个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范本到附件供你参考,可以根据你销售或者采购的具体物品予以修改后使用。

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2、民法典规定工业品买卖合同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等。民法典规定工业品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易货交易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工业品买卖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3、薄志栋和薄亦涵是什么关系

薄志栋和薄亦涵是兄弟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上诉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保理侵权纠纷一案,基于北京银行在原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保理合同纠纷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变更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7)津民初16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平、陈士伟,被上诉人中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京、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北京银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忽略本案最重要证据事实,中再公司对虚构合格应收账款数额、付款期限的确认,造成本案根本错误。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完全不符。中再公司对北京银行《回执》表明“确认同意其内容”。一审法院仅从文件出发判定中再公司不“明知”保理合同无需负责错误。(二)中再公司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行使的不是抗辩权,而是请求权与形成权,合同解除不能不经北京银行同意。根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中再公司承诺“申请人在上述商务合同项下仅转让权益而不转让义务和责任,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申请人向贵方履行”,中再公司已明确放弃对北京银行的抗辩权。一审判决认为“中再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行为,并不影响其行使买卖合同项下的抗辩权”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于《工业品买卖合同》有效期的认识定性错误。一审法院将交(提)货期间错误的认定为合同有效期。退而言之,即使交(提)货期间为合同有效期,也并不是权利义务存续期。有效期过后,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一笔勾销,并不意味着以前承诺可以作废,原有效力依然存续。中再公司向北京银行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并不会因为合同有效期的经过而失效。(四)一审法院认定中再公司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无关联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五)一审判决认定乾坤公司亦不构成侵权行为,系定性错误。乾坤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应收账款,却虚构事实,提供未来应收账款;乾坤公司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却擅自与中再公司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使用侵权和违约的权利,一审判决因为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之间订立有保理合同就否定乾坤公司侵权责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中再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事实和理由:(一)北京银行未获清偿和中再公司无关,该行未受清偿的结果(该结果尚未确定)与中再公司无因果关系。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签订合同是商业行为,中再公司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配合是合法行为。(二)中再公司并未与乾坤公司虚构应收账款。1.法律上存在“未来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系统也明知存在“未来应收账款”。2.本案是“未来应收账款”。本案的“未来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且当年完全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应收账款。中再公司对于乾坤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是无法预期或控制的。(三)中再公司依法解决与乾坤公司的合同纠纷是合法行为。即使合同并未解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于先履行义务一方乾坤公司未实际供货,故后履行义务一方中再公司无付款义务。此外,在程序上,北京银行不能在另案诉讼中对合法的诉讼结果提出质疑,其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与北京银行经济利益完全无关。调解书不涉及北京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义务由乾坤公司承担,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的纠纷没有通知北京银行不侵害北京银行的权利。(四)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主要原因是:1.北京银行送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对应收账款作出与保理合同相同的限定,中再公司是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定义对其进行的理解。2.本案所涉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其他银行不同,其他银行均写明,债务人一旦签署即视为放弃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抵消等权利,并保证按期付款。北京银行的通知中无上述内容,其权利也与其他银行不同。3.北京银行未依据保理合同核实货物是否交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善意履行,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第5.2.1约定:“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于转让日前,按北京银行的要求提前将下述文件送达北京银行:……相关商务合同、……以及货物交付证明或发运单据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申请人正式签署的关于应收账款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北京银行答复“在我方取得中再出具的回执后,基于回执的效力我方发放贷款,不需要所有材料是齐备的。”“我们不问是否供货,对双方之间的贸易过程是不问的”。“银行根据应收账款通知书,我方确认的是结果,对具体实际履行过程不关注”。上述事实表明北京银行未依约审查乾坤公司供货情况,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

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未提交答辩意见。

北京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再公司偿还所欠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25193600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乾坤公司对中再公司上述给付事项在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对乾坤公司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连带承担律师费40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承担。本案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赔偿北京银行损失137030666.67元,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1亿元、催账期利息231万元、逾期利息335206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自2017年6月30日起逾期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一审律师费40万元,二审律师费50万元,发回重审一审律师费30万元;2.判令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在乾坤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日,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20910123344-0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银行向乾坤公司提供最高为2亿元的授信额度;本授信合同下保理业务最晚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1月1日;授信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15日,北京银行与薄志栋、薄亦涵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薄志栋、薄亦涵对乾坤公司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限为2012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基本条款6.2条载明,主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主合同债务的,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其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债务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7月2日,兰克芬向北京银行出具《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同意为乾坤公司在北京银行金额为2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120910123344-0;同意在担保人薄志栋为上述借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与薄志栋共同承担担保义务,共同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以全部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最新工业品买卖合同书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____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风险提示: 交货地点

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约定,因为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____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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