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资费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1、资费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以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信业务资费势在必行,但如何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把握好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与方法,则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电信业务资费作为一种服务资费,与一般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作用有着许多共同点,即对于资源配置、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市场竞争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以成本为基础定价作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以及推动市场发展等的重要的和基本的手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所谓以成本为基础定价,其实质就是将成本作为定价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这不意味着成本与价格之间可以划等号,也不意味着有了成本就可以简单地或随意地进行加成确定价格。特别是对电信而言,由于其具有网络经济性、公共事业性等多种经济特征,肩负着普遍服务责任,因而其资费确定除了重点考虑成本因素外,还要考虑比一般产品或服务更多的方方面面的因素。具体地说,电信资费的确定必须把握如下原则和方法: 1.政策约束原则电信资费作为一种专业资费,其制定原则首先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价格制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其次还必须符合电信行业对资费制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它们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控制、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政策法规,电信业务资费的制定应当满足一系列基本要求。如对政府来说,制定价格时应当依据有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价格制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经营者来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电信经营者不得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2.分类管制原则首先,电信业务资费管制应考虑业务的发展阶段。电信业是充满活力的高技术行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业务层出不穷。由于新业务的市场前景、成本和效益等均存在许多未知因素,对其资费进行管制,不仅难度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市场扭曲,妨碍新业务的发展。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新业务初期发展的一段时间内,由企业根据市场自定资费。 其次,电信业务资费的管制应考虑具体业务的特性。长期以来,电信业一直作为一种典型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电信业不仅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作用有增无减,而且对其它业务特别是增值业务的竞争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此外,某些业务如本地电话业务还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特征,并负有普遍服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有必要由政府采用公正报酬率和价格上限管制甚至由政府直接制定,而对其它重要基础业务,在一定时期内,特别是经济改革尚未完成、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时期,也可以参考普遍服务业务的方法进行定价管制。 再次,对其它业务,资费的管制要考虑业务的市场结构,即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采取不同的资费管制原则。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结构,可将资费交由企业制定,鉴于我国国有企业在电信业中占主导地位,在产权改革尚未到位的一段时期内,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不计效益的价格战倾向,也可以对这些企业设定资费下限。 3.分级管制原则由于电信业务具有全程全网的经济特征,因而政府管制电信资费时原则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主,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制模式。但为了提高管制效率和效果,国家主管部门在集中制定的方案基础上,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授权地方主管部门参与对地方性业务资费的具体管制;最后,对其它地方性的业务资费等则可完全授权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制定或管制。 4.公共事业性和普遍服务性原则首先,如前所述,公共事业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事业,其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的各种机构和人员。为了确保全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定价一般以微利为原则。或者说,其总体利润率应不高于一般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即社会平均利润率。也就是说,社会平均利润率是政府确定价格上限的重要依据。 其次,普遍服务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共事业部门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电信业长期以来的一个重要目标,根据这一目标,电信资费管制中必须体现两方面要求:一是普遍服务业务用户资费的无差别;二是普遍服务业务的微利性。 对一些重要基础电信业务,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资费远高于成本的条件下,参照普遍服务业务的做法,采用全国基本统一的资费标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长久之计。在以成本为基础制定资费后,资费将向成本靠拢,此时若再采用基本统一资费,偏远落后地区的经营者势必出现亏损,而发达地区的经营者势必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影响该业务的均衡发展。此时的解决办法有两种,一是对没有必要或尚未有条件成为普遍服务的业务,取消全国基本统一的资费标准,以客观反映地区差别;二是对有必要和有条件普遍服务的业务,如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应适时明确为普遍服务业务。 5.市场影响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价格首先是由供需双方决定的,是供需双方利益均衡的结果。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只考虑了生产因素,或者说供给因素的一方面,必须同时考虑市场因素特别是需求因素才能科学、完整,对正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的电信业来说,更是如此。需求因素的考虑可以分为三方面:一是考虑供需关系;二是考虑资费与用户数的关系,特别是资费弹性和用户偏好,一般来说,基本业务的需求弹性较小,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宜采用适当低的资费,而增值业务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可以采用适当高的资费;三是考虑需求的差异化。 其次,价格的决定还要考虑相关影响因素。一般来说,电信许多业务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包括“削弱关系”和“促进关系”,前者如移动电话业务与固定电话业务间的关系,后者如无线寻呼业务与电话业务间的关系。因而在制定其它电信业务资费时,应使其对基本业务特别是普遍服务业务带来尽可能多的促进作用或尽可能少的削弱作用。 6.灵活多样性原则在实际中,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所有上述因素特别是市场因素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对高技术的电信行业来说,其变化更是日新月异、瞬息万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单一的资费将无法适应变化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发挥经营潜能;另一方面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制定出完全适应这种变化的具体资费方案来。因而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资费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具体地说,一是政府在制定或管制资费时,同一业务的资费应尽可能采用选择性资费形式提供多种资费方案,这些方案尽可能考虑到市场的不同需求情况,如除了二步制资费外,还可以实行包月制资费、单一通话费资费等;二是对市场支配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经营者,在确保其资费水平符合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基本选择性资费之外,自定资费水平、结构和计费办法。 此外,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资费的水平要求也不尽相同,因而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统一的基本资费方案的同时,应允许一定的浮动比例,由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地方资费基本方案。 7.可实施性原则由于我国电信业的开放时间不长,而全方位的改革重组更是只有一二年的时间。其结果有两方面,一是由于许多关系尚未理顺,一些数据的获取不仅难度大,而且要付出很大精力;二是由于改革时间短,我国在这些方面思想准备尚不充分,尚缺乏许多必要的基础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强调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的可实施性,逐步推进极为重要。 从国外来看,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主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定价,另一种是以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定价。一般来说,长期增量成本由于充分考虑了采用现有的最为有效的技术方案及相应的管理方法,并排除了实际经营中的许多政策因素和非效率因素,因而其理论较为完备,也较为合理。但其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实践基础,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才能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方案,同时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包括设备的价格数据等;二是方案的设计和基础数据的选择有赖于利益相关方及专家的经验判断,难免带有许多主观因素,不易达成一致意见;三是这些方案和数据需要不断更新来维持其有效性,因而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专门力量;四是其计算结果定价往往偏低,由此制定的用户资费不利于新经营者进入市场,形成竞争。而实际成本的优点是有一套相对较为完备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主观的经验判断,相对来说较易操作,制定用户资费时有利于新经营者进入市场开展竞争,但由于其建立在以往技术的基础上,且常常伴随许多政策因素和非效率因素,因而理论上其合理性不如前者。这两种方法不同的特点,使其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从国外来看,在推广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初期,一般都选择实际成本的方法,而从长远来看,以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正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鉴于我国目前的基础,以实际成本为基础的方法,无疑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8.合理成本原则如前分析,目前在以成本定价的方法中,最主要有实际成本和长期增量成本两种,从理论上说,长期增量成本最为合理,但实施难度较大,而实际成本虽然合理性不如前者,但相对较易实施,因而采用实际成本法是我国较为现实的选择。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成本的合理性要求,相反,我们应当在确保可实施性的同时,尽可能地使成本的选取更为合理。一般来说,实际成本的主要依据是历史的账务成本数据,但这些数据常常包含了一些非效率因素,特别是在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实施的初期。因而,为了使成本计算更为合理,应当尽可能剔除这些非效率因素的影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正处理。从我国情况来看,这些非效率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加速折旧政策因素。二是过度超前发展因素。三是非经营因素。在制定资费时,这些明显不合理的非经营性成本理应排除在成本计算之外。(陈仕俊 人民邮电报) 【相关报道】·信息产业部将推行电信资费违规行为通报制度(11-01 17:18)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09-13 08:10)

·电信资费监管三招(09-06 08:37)·谈过渡时期的资费管制(01-25 08:23)

价格管理制度(资费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2、物价局文件材料加价

一、实行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和最高加价额双向控制政策
从2006年9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含经过加工包装成袋、盒、瓶等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实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销售价格的尾数处理按照4舍5入的原则,10元以下保留到分,10元以上至100元的保留到角,100元以上保留到元)。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医生处方必须按药品通用名开方,不得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
按规定可以向患者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加价率仍按照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6年9月1日起,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或双处方)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清单。各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结算费用清单需注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服务次数及费用总额等明细,对已明确规定检验方法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单还需注明检验方法。
三、建立贵重药品、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性的大型仪器检查的使用前告知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对贵重药品、在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和非常规性的大型仪器检查实行医患双方确认,并且经患者或家属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法人是本单位价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各项制度,并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例记录的服务内容,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规预警制度、处方评价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抽查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并将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六、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定点医药服务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强化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及时补充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文本内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逐步实行以一种结算方式为主,其他结算方法为辅,多种方式并行的结算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要通过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等办法,吸引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竞争。

价格管理制度(资费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3、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遵循政府规范引导、行业协调自律、经营者诚实守信、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镇、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和村、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点接受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开展价格政策宣传、信息沟通、市场巡查和争议调解等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市场价格行为相关的行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指导监督。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成员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新闻媒体有权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鼓励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交易市场等在经营现场设立价格服务窗口,及时处理价格咨询投诉。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等级、规格降低、数量减少但外观无显著变化的商品,仍按照原价结算的,应当于商品销售期内在经营场所予以特别提示。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价格表示的;

(四)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五)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迫交易对方接受特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凭借自身有利条件或者利用交易对方不利条件强行交易的;

(二)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的方式强行交易的;

(三)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行交易的;

(四)其他强迫交易对方接受特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时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若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促销商品和服务的标示价格不得高于七日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单店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七日前,将有关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